真正的自由,就是甘心作主的僕人
上一次我們談論到「因信稱義」的概念,這次則來了解稱義後應如何追隨主。當我們信靠耶穌時,我們被稱為義,並從罪的束縛中得解脫,獲得真正的自由。正如經上所言:「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,你們就真自由了。」(約8:36)然而,這是否意味著我們只要有信心,便能繼續以往未信時那放縱情慾的生活方式呢?雖然行為無法影響稱義的狀態,但因信使我們在靈裡成為了初熟的果子,信主只是我們屬靈生命的開端。馬丁·路德提到關於「裡面的人」和「外在的人」,其中「裡面的人」即屬靈的人(是靈魂嗎?),樂於遵行上帝的旨意;而「外在的人」則指肉體,肉體常與靈相悖,擅愛這個世界並尋求自己的利益。
正如保羅在羅馬書所描述的:「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,我是喜歡神的律;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,把我擄去,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。」(羅7:22-23)因此,我們更需克制自身,使肢體順服心靈的指引,清除一切肉體的邪念和私慾。因著信已經洗淨了我們的心靈,成為愛上帝,願意去行善,依靠主一路追求成聖,直至人生末了。這超越了單單的稱義,亦要致力於成聖。此外,出於對上帝的愛,我們願放棄部分自由,成為眾人的僕人,不僅關心個人內在,也關心鄰舍和四周之人,作上帝所作,愛上帝所愛。這行為乃基於順服和渴望取悅上帝,而不是為了獲得上帝面前的稱義。
當今香港的教會,特別是福音派,十分強調因信稱義,而他們也會經常舉辦佈道會,旨在引導尚未信主的人歸向基督。教導他們決志是值得肯定的,因為這是主的命令。然而,在傳福音的過程中,我們必須明確說明悔改這個核心意義。一個人在宣告信主之後,應該如何跟隨主的重要性,以及在生活與行為上的具體改變,都是必須用心教導的關鍵,不能僅僅因一個人的決志就認為已完成得救,或已獲得天國通行證。如果我們以這種方式詮釋福音,只會讓救恩被貶低為廉價的恩典。
馬丁·路德在《基督徒的自由》1 中強調的並不僅限於「因信稱義」,基督徒也應該愛神、悔改,並約束自己的肉體,踏上成義的道路。一個真正相信耶穌的人一定會從心裡發生改變,越來越像耶穌的樣式。正如路德指出,基督徒應全然順服於主,同時作萬人的僕人,並接受眾人的監督。自由應是一種屬靈的真自由,使我們從罪惡中得到釋放,這正如保羅在《提摩太前書》一章九節所說:「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。」這種自由遠高於任何表面的自由。願基督幫助我們領會並守護這種自由。
1 馬丁·路德(Martin Luther)著,和士謙、陳建勛譯:《基督徒的自由》。香港:道聲出版社,2005年03月第1版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