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困苦窮乏的雇工,無論是你的弟兄,或是在你城裡寄居的,你不可欺壓他,要當日給他工價,不可等到日落,因為他窮苦,把心放在工價上,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,罪便歸你了。」(申命記24:14-15)
「不可欺壓你的鄰舍,也不可搶奪他的物。雇工人的工價,不可在你那裡過夜,留到早晨。」(利未記19:13)
有些人以為聖經是古老的書籍,不合時宜。他們認為聖經的記載,只回應了當時的社會問題,那個年代沒有電視、電腦、手機等,與今日的環境大不同。然而解讀聖經時,我們最重要是取得經文的背後精神,發掘經文的應用原則,運作在不同的時代,這就是我們今日需要做好釋經的考驗。
適逢接近「五一勞動節」,今日嘗試以五經裡的申命記24章14-15節和利未記19章13節為例,這兩段經文均位於不同的律例教導之間,因應當時以日薪計算工價,於是訂立了「雇工人的工價,不可在你那裡過夜,留到早晨」(利未記19:13)、「要當日給他工價,不可等到日落」(申24:15)。若果誤以為聖經的話語必須照字面執行,我們今日所有基督徒開辦的公司,就必須要每天放工前支薪,否則便違反聖經的教導。
但若果明白到,摩西當時訂立這律法時,他們大多以日薪出糧的背景,所以必須在日落前出糧,這是很自然的事。但當我們應用時,就要找出背後的精神,這律例的精神主要是指雇傭雙方要守約,雇主與雇員達成工作和回報協議後,雇員按合約盡力完成工作,雇主亦要按合約在約定時間內支薪,意思就是「不可遲出糧」,遲出糧就是虧負雇員。因此,今日我們身處的社會制度,一般公司採取月薪制,雖然不是按聖經字面所說的日薪制,但雇傭雙方已協定的每月出糧日(例如每月的一號),雇員在這個月內固然要盡忠職守工作,像是給主作的,不是給人作的(西三23);而雇主亦要遵守約定,在每月的一號出糧,正如保羅教導:「你們作主人的,要公公平平的待僕人,因為知道你們也有一位主在天上。」(西四1)。雇主若果遲出糧,就是違反律法,得罪了神,「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,罪便歸你了。」(申24:15)
深願我們一班為主而活的雇主、雇員,都存敬畏神的心,盡自己本分遵守神的心意來生活,這不單可以見證神、榮耀神,亦可以經歷神所賜的福氣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