早前,有弟兄姊妹問我,他們在團契小組中討論到「愛 vs 自由」這課題,究竟到最最最後,對基督徒來說,哪一樣更重要一點呢?以下是我的回應:
基督信仰的一切講論和教導,都是本於聖經(神的話)。若探討聖經中對「愛」與「自由」的論述,有如下發現:
首先,「愛」是一切律法的總綱,可見「愛」於神的真理中的重要性!聖經還表明「神就是愛」。正是因著愛,主耶穌拯救我們,到一個地步甚至犧牲於十字架上,使我們能與父神的關係復和,所以聖經說:「這就是愛!」神因愛而創造世界、因愛更喜悅與人同住(神的帳幕在人間)、因愛祂從天上降臨人間(道成肉身)...等等──神卻不是因「自由」而創造世界、不是因「自由」而與人同住、更不是因「自由」而從天上降臨人間並為我們死在十架上──所以,「愛」在神/人關係中的重要性是明顯的。這麼說來,「自由」在聖經中,又有何價值呢?
現代人口中的自由,是指到可以按我們自己的意志、心意、喜歡與否而自行作出決定,這就是我們所說的「自由」。但聖經怎樣講論「自由」呢?若你去找聖經中所有出現「自由」這個詞語的經文來看,會超驚訝的發現,舊約中所有論及「自由」的經文,竟然都是與「奴隸」的身份相對而言,亦即是論到「不自由的奴隸」與「自由人」的分別(95%),或一個人脫離強者的轄制(5%),不再受其壓制或欺壓而言。
至於新約中論到「自由」,除了仍是指到「不自由的奴隸」與「自由人」外,最主要是指到「人能脫離罪的轄制」= 自由(除了一次例外,[林前7:39]是指到婦人的丈夫死了,那麼她就是自由身,可以不再受從前婚約的綑綁)。由此可見,聖經中所講的自由,與我們現代人觀念中的自由,根本風馬牛不相及,完全不是同一回事。我們今天按自己心意,追求喜歡作甚麼便作甚麼的「自由」,在聖經中叫做「偏行己路」、「任意而行」,士師記就更徹底了,把這種心態翻譯作「那時國中沒有王,各人做自己眼中看為對的事」。
由此可見,基督信仰中,「愛」與「自由」何者屬於重要,簡直一面倒是前者,後者基本上在聖經中完全沒有地位可言呢!
「自由意志」是神所賜的,也是真的,不過神的心意是希望在不勉強我們的情況下,我們選擇跟從神、歡喜順從神,那麼,人的「自由意志」就凸顯出人是真心以神為大、以神為主;否則,人的「自由意志」選擇不跟從神的教導的後果,是我們自己要付上代價的。故此聖經「傳道書」最後一句的總結,就是這麼一句話:「因為人所做的事,連一切隱藏的事,無論是善是惡,神都必審問。」(傳12:14)
